关于控股股东履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事项的持续进展公告
今收到上海交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关于履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事项的持续进展公函”(沪运企[2008]159号),特公告如下: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运股份”)的控股股东——交运集团是本公司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交运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对注入资产中所含的部分土地、房产、少量股权、债务等事项作出承诺。对交运集团在承诺期履行承诺进展情况本公司已分别于2008年1月22日、2008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交运集团履行承诺事项的“关联交易公告”和“进展公告”。现将截止2008年6月22日交运集团对未了的承诺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关于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承诺
对位于浦东杨高北一路25号及龙吴路5117号等两宗共计76212平方米因规划未确定而未完成由划拨地转成出让地变更手续的土地,为履行承诺,交运集团已将与原评估值对应的现金等值人民币62,643,696元支付给本公司,上述两宗土地至今仍由本公司实际使用。交运集团再次承诺:上述两宗土地的性质变更工作已经在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当中,在规划未确定而未完成出让变更手续前,上述款项仍交由交运股份。若交运集团部分或全部完成上述两家土地的性质变更。则交运股份应按原评估值将相应的等额现金返回交运集团,相关土地注入交运股份。
同时在上述土地的性质未变更完毕前,交运集团承诺:交运股份对该等地块享有优先租赁权,租金价格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其余出租土地的价格标准予以优惠。
2、关于涉及企业改制的承诺
交运集团承诺将办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注入本公司的上海市汽车修理公司及上海交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属的四家非公司制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手续。截止6月22日,上海市汽车修理公司已完成全部相关手续,变更为上海市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目前,其余四家公司已分别得到了注册地所在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受理,并收到了“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正抓紧准备企业改制的相关上报材料。交运集团承诺:上述五家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无论是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之中的公司,其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服务费工商登记费,一概由交运集团承担。目前尚未发生因上述公司改制未完成而给本公司带来损失的事项,一旦发生,交运集团将及时、足额补偿本公司的相关损失费用。
3、关于涉及债务转移的承诺
交运集团对本次投入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一部分债务进行了剥离,即该等剥离的债务不进入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投入资产的范围。其中尚存在三笔对外债务,合计417万元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交运集团承诺:若一旦上述三笔贷款到期或债权人主张该等债权,则因上述三笔贷款而产生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或任何其他费用,均由交运集团予以承担。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生因债权人主张该等债权而给本公司带来损失。
4、关于所涉及的部分法人股权属变更的承诺
交运集团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注入本公司资产中包含三只法人股股票,因原持有该等法人股股票的企业涉及多次国资改革重组等原因,企业主体发生变更,造成该等法人股权属不一致,三只法人股评估值为345,360元。截至目前,其中一只法人股股票已由本公司下属企业全部卖出,收益165.73万元已全部进入本公司下属企业。本公司尚未发生因该等法人股权属变更手续未办妥而给本公司造成损失。
交运集团承诺:将尽快办妥该等法人股权属变更手续,将来若因该法人股股票未变更权属而给交运股份造成损失,交运集团应赔偿或补偿交运股份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关于涉及部分房产的承诺
(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交运集团进入本公司的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产中,对于中山南路401号面积为256M2和金沙江路945号面积为216M2的两宗房产,因到目前为止无法办理产证,交运集团已以原评估值共计56.88万元回购。位于都会路的一处面积为6532M2的房产原属在建工程,现已竣工,已申请办理房产证,并取得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200825401787号收件收据。位于康桥镇沪南路的一处640 M2房产已于2007年11月进行改建,未对本公司造成损失。除上述房产外,对于其他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房产,交运集团已以回购方式按原评估值补偿交运股份,本公司已作公告。
到目前为止,并未发生因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妥而影响本公司实际使用该等房屋,也未发生由此而造成任何损失。交运集团承诺:在上述房产未最终办妥所有权证书移交交运股份之前,因该等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而给交运股份造成损失的,交运集团将予交运股份及时、足额补偿,补偿金额不低于该等房产的原评估值。在完成补偿后,交运集团无需就该等房产而履行任何其他义务。
(2)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交运集团进入本公司的权利人名称尚未变更的房产,因历经多次国企改制重组等原因未能办理,上述历史原因不影响本公司所属企业对上述房产的实际拥有。交运集团就此做出补充承诺:交运股份下属的上海市联运有限公司和上海浦江游览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拥有所有权;将来若因该等房产权属文件方面存在任何瑕疵而给交运股份或其下属企业造成损失的,交运集团应赔偿或补偿交运股份或其下属企业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备查文件:1、上海交运(集团)公司致本公司的“关于履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事项的持续进展公函”;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相关的房屋买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