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次股东大会
(2007年年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通知、召开及出席情况
2008年4月28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十五次股东大会(2007年年会)的通知;2008年6月15日,公司在接到控股股东书面提交的两项临时提案后,立即召开了五届十二次董事会,并于2008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五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暨关于召开第十五次股东大会(2007年年会)的补充通知。2008年6月26日下午2时正,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次股东大会(2007年年会)在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93人,代表股份1143337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208%。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78,540,608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龚祥荣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颖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各项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议案:
1、《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44279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526%;
反对16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145%;
弃权37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329%。
2、《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4279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526%;
反对16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145%;
弃权37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329%。
3、《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4272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467%;
反对232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204%;
弃权37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329%。
4、《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会师报字(2008)第11108号审计报告确认: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润8,600,171.51元(合并报表),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1,483,587.57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2,883,416.06元。
本公司2007年度虽然盈利,但由于未分配利润仍为负值,因此,根据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并从长远利益考虑,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本公司200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140021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7100%;
反对2939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2571%;
弃权37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329%。
5、《200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114012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7193%;
反对232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204%;
弃权297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2603%。
6、《关于设立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同意114272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467%;
反对232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204%;
弃权37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329%。
7、《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选举尹传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14012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7193%;
反对232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204%;
弃权297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2603%。
8、《关于公司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及续聘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4279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526%;
反对165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145%;
弃权37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329%。
9、《关于增补张有礼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14272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467%;
反对202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177%;
弃权40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356%。
10、《关于公司拟收回前期已投入配股承诺项目但尚未实际使用的部分配股募集资金并变更其用途的议案》(此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控股股东——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回避表决)。
同意35732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8298%;
反对202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566%;
弃权40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1136%。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人员的与会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次股东大会(2007年年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