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修改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风险的监控与防范,促使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促进证券行业的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随着新版《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的发布,我国实施券商风控指标管理两年来,相应规则首次进行了全面的、较大规模调整。有关人士指出,本次调整所及的焦点问题主要有四大方面:
避免券商业务“撒胡椒面”
2006年研究制定和颁布《管理办法》时,券业总体净资本水平不高,截至2005年末和2006年6月末,全行业净资本分别为350亿元和584亿元,故当初规定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较低。“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顺利完成,历史遗留风险全部化解,证券公司净资本水平大幅提高,全行业2007年末净资本为2976亿元,计算的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为306亿元,占净资本的比例约为10%,远低于规定标准100%,表明2006年规定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已经不适应进一步加强行业风险控制的客观要求,需要予以适当提高,以增强该比例的约束作用。”
有关人士介绍说,通过对券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定向、集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承销金额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比例的普遍调升,"净资本对业务的约束作用才能充分体现"。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券商风控指标监管,自推出之日起,就强调券商在净资本的约束下,将有限的资本覆盖到优势业务上的导向,而在净资本普遍较为充足的情况下,如计算比例不加调整,则券商很可能继续在业务上“撒胡椒面”,不利于券商的个性化发展,也不利于券商提高基于优势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券商长期股权投资需有谱
通过调整净资本计算规则,监管部门提高了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企业债券的风险扣减比例。其中,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扣减比例提高到100%。“此举提高了净资本指标的国际可比性,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减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符合国际惯例。”有关人士介绍说,测算表明,要求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减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对行业目前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影响较小,调整后的净资本计算规则进一步夯实了净资本数据,更有利于充分反映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次贷危机实质上是流动性危机,充分反映出长期、流动性较差的投资与短期、流动性较强的投资,对于券商潜在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调高上述扣减比例,导向并非限制券商的长期股权投资,而是要求券商提高对流动性风险的重视程度,只有对长期股权投资心里有谱,才能坚决地将有限的净资本覆盖到这类投资上,事实上也是考验券商的业务能力,约束其市场行为。”
同时,本次调整对短期融资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3%、6%扣减,对企业债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5%、10%扣减。考虑到再融资项目股票的包销风险较大,要求公司对再融资项目股票采取比IPO项目股票更高的比例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此举体现了根据不同的风险状况执行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的政策意图。
另外,为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对不同类别公司执行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公司分类类别越低,适用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越高,也是政策导向助优扶劣的题中之意。
自营为何受“重点关照”
本次调整细化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控制指标,并要求券商在计算净资本时对自营证券进行风险扣减的基础上,补充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为何券商自营业务受到如此“重点关照”呢?
有关人士解释说,随着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增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风险随之增大,为从严防范和有效控制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和界定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控制指标,区分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证券,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在风险准备计算方面,考虑到未来风险对冲工具的推出,规定对于券商使用风险对冲工具进行风险对冲的情况,对已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可以按较低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理论上,在风险有效对冲的情况下,券商可以不对相应项目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但考虑到在市场不完全有效及本身可能出现偏差的情况下,风险难以做到100%的有效对冲,因此仍有必要按较低比例就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自营投资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办法》稳定指标灵活
本次修订还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结构上的调整。为保持《管理办法》的相对稳定性、简洁性,以及调整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相对灵活性、及时性,将《管理办法》中有关风险资本准备的具体计算比例独立出来,通过《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集中反映,《管理办法》只对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进行原则规定。今后,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监管需要调整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时,可以通过适时调整《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并发布配套文件进行规定,而无需再行修改《管理办法》。
同时,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管理办法》对净资本计算公式、部分条款的项目和有关指标作相应调整,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