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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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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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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版: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关于对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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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2008年06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查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于2003年6月29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投资1650万元组建磷酸二氢钾项目公司——宜昌市欣龙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并于2004年年报中披露公司追加投资2500万元,完成了对宜昌市欣龙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增资工作。自2004年年报开始,公司在历次定期报告中均披露磷酸二氢钾项目不久即将投产、试运行并发挥效益,但每次定期报告均未披露该项目不能按照公司预计的时间投产、试运行并发挥效益的原因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关于磷酸二氢钾项目在历次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均存在误导性陈述。

      二、公司于2007年3月3日公告了董事会关于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称该项目投产后将成为国内最大的新法磷酸二氢钾生产基地;目前该项目已进入试产阶段,年产10万吨钾肥项目达产后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94,203万元,年净利润可近7,000万元人民币,预计的年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5800%,公司从未做过专项公告进行披露。在我所的监管下,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发布自查报告,披露了如果技改完成后,该项目将达到年产磷酸二氢钾3万吨,此产量不及原计划产能的三分之一;按目前产品售价,该项目能给公司带来约3000万元的利润,与公司2007年3月3日公告中预计的7000万元有很大误差。公司预计该项目的产量和利润与实际有很大的误差,且从未就该项目的不实之处进行过主动披露。

      三、2008年1月11日,东方证券赵晓宁报道了《欣龙控股:未来的钾肥之王》的文章,认为公司一期工程投产后可年产优质磷酸二氢钾10万吨,综合各类产品总量达到44万吨,成为国内最大的磷酸二氢钾龙头企业,公司二期工程建成后综合各类产品总量将达到400万吨。欣龙控股是未来的“钾肥之王”,盈利潜力巨大。公司股价从2008年1月11日开盘的6.48元上涨到2月21日收盘的15.67元,涨幅累计达141.82%,成交量异常放大,而同期深A指数累计下跌8.51%,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在2008年1月16日发布关于该项目的澄清公告中仍未就传闻的不实之处做必要的澄清。在本所的要求和监管下,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发布股价异动自查公告中披露:磷酸二氢钾项目由于资金和技术的原因,目前尚未正式投产,且目前无法预计何时达产并盈利;该项目存在较大资金缺口,公司目前尚无具体解决措施;该项目技改完成后存在盈利无法实现的风险。公司关于磷酸二氢钾项目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郭开铸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郭开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