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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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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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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版: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关于对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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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2008年06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查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德棉股份控股股东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集团)存在大量占用德棉股份资金的行为。从2007年2月开始,德棉集团通过控股子公司德州瑞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杰置业)和中间公司——德州华海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科贸)大量占用德棉股份资金。其中,通过瑞杰置业2007年8-12月月均占用资金为4424.60万元,2008年1-5月月均占用资金为6581万元;通过华海科贸2008年2-5月月均占用资金为1489.90万元。截止2008年5月德棉集团占用资金余额为7912.24万元。德棉股份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德棉集团直至2008年5月28日才全部归还所占用资金。

      德棉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第2.6条、第10.2.5条的规定;德棉股份董事李会江、周庆春、赵全胜、孙德荣、徐刚、姚兴友、张启民、石万林、于涛,原董事王加毅,监事姜忠元、王青翠、袁绍恕,财务总监段守江,总会计师赵延彬,董事会秘书孙万生,总工程师李德志,副总经理方立民、付爱东、王建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的规定;德棉股份控股股东德棉集团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8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德棉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德棉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德棉股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德棉股份董事李会江、周庆春、赵全胜、孙德荣、徐刚、姚兴友、张启民、石万林、于涛,监事姜忠元、王青翠、袁绍恕,财务总监段守江,总会计师赵延彬,董事会秘书孙万生,总工程师李德志,副总经理方立民、付爱东、王建强,原董事王加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公开认定德棉股份董事李会江、周庆春、孙德荣,财务总监段守江,总会计师赵延彬,董事会秘书孙万生,原董事王加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德棉股份控股股东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德棉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