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6届3次董事会,公司全体董事均以传真或邮件方式收到了会议文件并进行了认真的审阅。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公司继续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以人民币1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为对方贷款信用保证有效期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股票代码为600208,股票简称为新湖中宝,注册资本为282185.01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邹丽华,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批发、零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竹材、家俱、黄金饰品、珠宝玉器、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煤炭。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及设计制作发布。附设酒店、社会停车。截止200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0,323,750,492.52元,净资产3,751,851,875.19元,净利润为433,962,617.67元, 资产负债率为59.49%,担保余额为72,671万元。
2、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担保贷款拟用于补充经营流动资金,不会给本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在实施时本公司将通过互保措施,以有效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3、、授权执行总裁孟勇明先生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4、本议案担保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符合《公司章程》第41条第4款之规定,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