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27日在云南省安宁市温泉心景花园酒店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大庆先生主持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出席的股东共21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1,366,225,330股,占总股本的90.88%,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1,366,104,010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121,320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了提交议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1,366,225,330股, 其中同意1,366,224,58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股,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2007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1,366,225,330股, 其中同意1,366,225,33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1,366,225,330股, 其中同意1,366,225,33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1,366,225,330股, 其中同意1,366,225,33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议案
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7年度实现净利润609,199,927.94元。净利润首先弥补亏损,由于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手续费收入确认由原来在登记公司清算日予以确认,变更为在证券买卖交易日予以确认,调增公司2007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718,211.46元,经过调整后公司2007年度年初未分配利润由-84,824,696.79元调整为-84,106,485.33元。2007年4月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2007年1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3,313,357.00元,已参与折股。因此,本年度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521,780,085.61元。按弥补亏损后净利润10%提取法定公积金52,178,008.56元。按弥补亏损后净利润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52,178,008.56元。按弥补亏损后净利润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52,178,008.56元。所以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365,246,059.93元。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文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剔除不允许分配的利润后公司可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为322,905,075.54元。
2007年度拟不进行股利分配和转增股本。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1,366,225,330股, 其中同意1,366,224,58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1,366,225,330股, 其中同意1,366,224,58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股,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续聘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需支付费用为60万元左右(包括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核、净资本审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审核、关联交易审核等),并由公司承担审计期间审计人员的差旅费,聘期一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1,366,225,330股, 其中同意1,366,224,58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0股,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参会董事签字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