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通知及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于2008年6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6月30日上午9:30
(四)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十二楼会议室
(五)主持人:董事长刘绥芝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数为75,550,6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法律顾问沈玮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控股子公司设立江苏弘文置业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136,227股。
同意:5,136,22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沈伟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的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二)《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