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30日在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6,158,100股,占公司总股份323,200,000股的51.41%。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冬雷先生因故未能出席,委托公司副董事长胡长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66,15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章程》修改的前后对比情况详见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附件“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告编号:2008—2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166,15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2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