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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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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7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08-12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6月30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5、主持人:副董事长石庆瑞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名,代表股份数额1228192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的23.449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22555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7850%;反对26400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150%;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27834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08%;反对358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292%;弃权0股。

      (八)、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乔世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九)、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石庆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十)、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方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十一)、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王立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十二)、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秦玉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十三)、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吴怀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十四)、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吴世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十五)、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汪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十六)、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刘洪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十七)、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臧绪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十八)、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李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十九)、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邹兰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同意12279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4%;反对2404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6%;弃权0股。

      股东监事臧绪岱先生、李均先生、邹兰女士与职工监事刘振华女士、刘广立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广亮先生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备查文件

      1、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08-13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6月20日以邮件的方式通知董事。会议于2008年6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8人,未参会的独立董事汪海先生委托独立董事吴世农进行表决。公司监事列席会议,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乔世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的议案》;聘任秦玉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吴怀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秘书。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聘任邢长生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五、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聘任吴怀锋先生、王中诚先生、尤金花女士、李世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王金芝女士为财务总监。

      (以上人员简历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简历

      乔世波

      男,1954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毕业于吉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曾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处长,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华润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润机械五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助理总经理,吉林华润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等职务,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兼职总裁,三九企业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玉峰

      男, 1958 年出生,高级工程师,执业药师。1974年进入东阿阿胶厂工作,曾任设备动力科长、处长,厂长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曾分管设备动力、采购供应、生产制造、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研发管理、市场营销工作。参加过聊城大学MBA 培训,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总裁研修班学习,北京大学MBA 结业,国研斯坦福中国企业新领袖培训班结业,曾获山东省医药管理局局级拔尖人才,聊城市拔尖人才、自学成才先进个人,山东省劳动模范,全国中药行业“八五”技术改造优秀工作者,全国合理化建议先进个人称号。

      吴怀锋

      男,1962年出生,会计师,1979年进入东阿阿胶厂工作,曾任财务科副科长、财务处长、公司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秘书、湖北金马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新疆和田阿华阿胶有限公司董事长,1999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参加过清华大学MBA培训、厦门大学CFO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培训,曾获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

      王中诚:

      男,生于1960年9月,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执业中药师。1982年7月毕业于山东省中医药学校中药专业,同年分配到山东东阿阿胶厂工作,曾任质检科科长、质量处处长,1999年3月至2000年6月任公司质量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赴日本参加过GMP培训,2000年参加过上海财经大学MBA培训,2004在清华大学参加现代采购高级研修班;曾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山东省质量管理先进个人等称号。

      尤金花:

      女,生于1963年3月,高级工程师,执业药师。1984年毕业于莱阳中医药学校中药专业,同年7月份被分配到东阿阿胶厂工作,1991年3月任企管处长,1995至1996年参加山东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生物技术药物高级研修班,1997年2月任生物制药实验室主任,1997年12月任山东阿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经理,1999年7月至10月率技术骨干在美国进行生物制药技术的学习深造,2001年12月任公司技术副总经理,先后荣获山东省科技进步先进工作者、山东省人事厅及省科委三等功奖励、东阿县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巾帼发明家”等荣誉称号。

      李世忠:

      男,生于1964年,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1985年7月毕业于山东中医学院,中医临床系专业,同年分配到山东东阿阿胶厂工作,曾任实验室主任、研究所所长,2001年1月至2003年4月任公司总监、新疆和田阿华阿胶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1月至2005年8月任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5年9月至今任公司助理总经理。

      王金芝:

      女,生于1955年9月,大学文化,会计师。1988年3月进入公司负责财务会计工作,曾任材料会计、银行会计、报表主管、财务科长等工作,2000年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08-14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6月20日以邮件的方式通知监事。会议于2008年6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5人,实际参会监事5人。本次监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监事会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选举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臧绪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秦玉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吴怀锋先生、王中诚先生、尤金花女士、李世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王金芝女士为财务总监;同意聘任吴怀锋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 吴世农、刘洪渭、汪海

      2008年6月30日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决议已于2008年6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122,819,25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3.4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7年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7年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及《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其中,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全部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广亮

      200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