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A股末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派发现金股息:每股分派人民币0.06226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9日
●除息日:2008年7月10日
●现金股息发放日:2008年7月18日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08年6月20日获得公司200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8年6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07年度股息派发方案
1、发放年度:2007年度。
2、本次公司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标准确定的税后利润(以较低者为准)并提取相关储备(包括法定公积金)后分派股息。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利润总额为人民币825,469,000元,以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13,258,663,400股为基数进行股息分派,每股分派人民币0.06226元。
3、依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公司A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股息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5603元;公司A股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06226元。
二、股息派发具体实施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9日
2、除息日:2008年7月10日
3、现金股息发放日:2008年7月18日
三、股息派发对象
截至2008年7月9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由公司直接发放。
3、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五、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中煤大厦
咨询电话:010—82236028/82256483
传真:010—82256479/82256484
邮编:100011
电子信箱:ird@chinacoal.com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