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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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次董事会会议于2008年7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08年6月30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应出席会议的董事1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2名,独立董事王建忠先生因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有效。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投资津东丽昆(挂)2008—062号地块的议案。
该地块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昆俞北路西侧,共包括A、B两个地块,A地块界址为:东至规划海江路,南至规划满江东道,西至祁连路,北至海欣路;B地块界址为:东至规划海渺路,南至规划满江东道,西至规划海江路,北至海欣路。该宗地土地总面积为184818.5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居住。
其中:A地块土地面积90750.7平方米,规划容积率不大于2,建筑密度不大于20%,绿地率不小于45%,建筑限高不高于75米,规划建筑面积18.15万平方米,全部建设限价商品房。预计总投资8.62亿元,财务内部收益率10.95%,开发周期4年。
B地块土地面积94067.8平方米,规划容积率不大于2,建筑密度不大于20%,绿地率不小于45%,建筑限高不高于65米,规划建筑面积18.41万平方米。预计总投资12.62亿元,财务内部收益率15.75%,开发周期4.5年。
二、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专项治理整改情况说明的议案。
公司于2007年10月25日召开的五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报告》,报告中有三项需要整改的工作,截止2008年6月30日公司需要整改的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130条中有不符合《公司法》的内容,具体有悖的地方为“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解决情况:公司在2007年10月25日召开的五届十八次董事会上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的表述,并经过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补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7条5、7、8、9款相关内容。
解决情况:公司在2007年10月25日召开的五届十八次董事会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从而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全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一致。
(三)采取措施解决公司本部办公楼仅拥有房产证的资产产权不完整的问题。
解决情况:经过与天津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补充相关手续,公司已经于2008年3月领取了公司本部办公楼的土地证,现土地和房产权属均为公司所有。
公司以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程度。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其勤勉尽责意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一项议案需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八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