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8年6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08年7月4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508会议室现场召开。
一、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8,060,414股,占公司总股本498,600,000股的69.81%。
会议由王鹤鸣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向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法人股东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关联人股东王鹤鸣、张金土、胡巍华、江利雄、程大涛、阮志毅进行了回避表决,以72,493,249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向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借款的议案》。
2、审议《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348,060,414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