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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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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5版:维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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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位专家组成“法律服务专家顾问团”和“专家志愿团”
    充分运用立法 执法 司法手段 根治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非法从事香港黄金期货交易受刑罚
    宣伟华:应尽早规范基金投票权归属
    各界人士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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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运用立法 执法 司法手段 根治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2008年07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 王德勇
      今年年初,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建指出,目前阶段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为自己的关联方进行担保,来进行利益输送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他认为,类似这样的问题虽然很大程度上在立法上得到支持,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也动用了刑法予以制裁,但是怎样从证券市场的特点出发,充分运用立法、执法、司法手段去规范其行为,制订平等股东权益的制度,根治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仍需要法律界积极研究和关注。

      ⊙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 王德勇

      

      从我国上市公司群体目前的状况来看,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先清后欠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且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花样不断翻新,行为越来越隐蔽。为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治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顽症已经是迫在眉睫。治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基金顽症,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立法、执法、司法的力度,唯有如此,才能取得实效,达到治本的目的。

      首先,根治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立法。2006年,我国实施了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这两部法律的实施,对于规范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均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不可回避的是,这两部大法的有关规定仍显操作性不足,急需根据实践的需要进行细化和完善。证券监管部门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大部分层级效力太低,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碰到障碍。总体来看,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即是相关立法不完善,使违法者有空隙可乘。建议加大立法力度,尽快将经过证券市场实践检验较为成熟的一些政策、措施、做法上升为法律,使得证券市场的发展能够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根治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应当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逐渐强化了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证券监管部门及时查处了许多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违法行为,这对于遏制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目前行政执法的状况已经无法满足我国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现实。强化行政执法,当务之急应当是增加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力度,对违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从严、从快查处,使得违法者违法成本巨大,没有违法者则因为行政执法的力度震慑而不敢从事违法行为。

      第三,根治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应当加强司法。司法是整个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所有的纠纷、争议,最终的解决手段只能是司法救济途径。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直接侵犯的是上市公司的利益,作为独立法人单位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向大股东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受大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怠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应当有权代为提起诉讼;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怠于采取措施,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难看出,司法手段对于解决大股东违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是非常有效的救济措施,但目前我们的司法现状还不能满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需求,我们的新的公司法虽然可诉性增强,但人民法院对公司纠纷、公司诉讼还没有非常细化和完善的统一的具体规定。根治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急需加强司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根治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顽症,应当完全纳入法律的轨道。只有完善立法,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久治不愈的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顽症,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