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7月7日上午9时在上海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10楼会议室采取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45,949,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2.97%。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宏舫因公外出委托董事何秀永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追认通过《关于投资山东省龙口市府东生活区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45,949,639股,反对15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2、追认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启东市“十一五”期间重点交通工程项目的议案》。同意145,949,639股,反对15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3、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145,949,639股,反对15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基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