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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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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
    获印花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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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印花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2008年07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时,印花税可免征。这是记者从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了解到的。

      通知提到的优惠措施还包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以上优惠措施自7月1日起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