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有关人士:产寿险公司独董兼任只限一家
2008年07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昨日发布,鼓励保险公司建立7-13人组成的董事会
⊙本报记者 卢晓平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昨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鼓励保险公司建立7-13人组成的董事会,并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
在昨日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和公司治理结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保监会有关人士在回答本报提问时表示,在保险行业产寿险公司中,独立董事只能各自兼任一家。
针对目前一些公司没有及时启动董事补选和董事会改选工作,导致董事长期达不到章程规定人数或超任期的现象,《指引》提出“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并明确了董事会改选的相关程序。
为加强董事会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监督,《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报告中向保监会披露包括薪酬及行权收益等相关内容。《指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于一人兼任数家公司董事这一现象,保监会有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鉴于独立董事的重要性,独立董事原则上一人不能兼任四家公司的独董,对于保险行业业界的产寿险公司,只能各自兼任一家。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主席助理袁力指出,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表明了中国保监会抓监管防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决心。相信这些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实施,将在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发现和防范偿付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