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规定》,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 “交通银行”)及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三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交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交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齐鲁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交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交通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传真方式抄送给齐鲁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交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齐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齐鲁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