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7月11日在北京银行总行三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7名,实际到会董事13名(任志强董事委托赵海宽独立董事、邢焕楼董事委托严晓燕董事、叶迈克董事委托闫冰竹董事、侯德民董事委托森华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闫冰竹董事长主持。
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投保方案的议案》。本行拟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投保赔偿额度(保险期内单次或累计最高赔付额)为15000万元,需支付保费50万元左右,保险期限1年。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此基础上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投保以及以后年度按此续保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关于与ING BANK N.V.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报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见同日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ING BANK N.V.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此项决议Bruno Houdmont董事和Bachar Samra董事进行了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通过《关于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报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内容见同日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通过《关于与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报告》。
详细内容见同日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此项决议邢焕楼董事进行了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通过《关于聘请姜德耀先生担任副行长的议案》。
本行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请姜德耀先生担任北京银行副行长。
附姜德耀先生简历
姜德耀,本行董事,于2004年6月加入本行董事会,同时任本行行长助理、运营总监、天津分行行长。姜先生于1997年4月至2000年5月担任本行琉璃厂支行行长,2000年5月至今担任本行行长助理,2006年7月兼任本行天津分行行长,2007年10月兼任本行运营总监。之前,姜先生于1996年2月至1996年12月出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任,1982 年7月至1996年1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团委书记、支行办公室副主任。姜先生为经济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
此项决议姜德耀董事进行了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通过《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一)会议议题
1.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投保方案的议案;
2.关于与ING BANK N.V.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报告;
3.关于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报告。
(二)会议时间
2008年7月30日上午9:00,会议时间预计半天。
(三)会议地点
北京银行桃峪口培训中心。
(四)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召开方式。
(六)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2008年7月23日(星期三)下午三时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北京银行”(601169)所有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会议登记:
1、登记办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单位证明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应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08年7月24-25日,上午9:30-12:00,下午14:30-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京银行大厦一层东侧营业厅。
(八)其它事项
1、 本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100140
联系人: 陈树强 曹颖 闫卓玲
联系电话: (010) 66223815、66223817、66223827
联系传真: (010) 66223833
2、本次会议预计半天。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它有关费用自理。
附件: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2日
附件: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 托 人 签 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法 人 股 东:
委托单位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单位证明的注册号:
个 人 股 东:
委托人(签名):
身 份 证 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为有效。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08-01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ING BANK N.V.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ING BANK N.V.作为本行重要的业务合作伙伴,与本行进行的交易主要涵盖资金业务、国际贸易融资等,涉及业务品种包括本外币拆借、外汇及债券买卖、买入返售、衍生产品交易、信用证保兑、担保等业务等。
2008年度,本行与ING BANK N.V.之间的关联交易在每个时点上的风险限额将不超过1.3亿美元,预计全年累计发生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340亿元,其中外汇买卖业务累计发生额不超过80亿元,融出资金业务累计发生额不超过120亿元,融入资金业务累计发生额不超过40亿元,衍生品交易名义本金累计不超过40亿元,贸易融资类业务及其它累计发生额不超过60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
截至2007年12月31日,ING BANK N.V.持有本行股份1,000,484,814股,占本行总股本的16.07%,是本行的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ING BANK N.V.是本行的关联方,与ING BANK N.V.进行的交易已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ING BANK N.V.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业务定价依据公开市场价格确定,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ING BANK N.V.与本行签署了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在资产负债管理、资金管理及资金产品研发、贸易融资等业务领域的深入合作,有利于推进本行品牌化、区域化和国际化经营发展战略。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经对本行预计的2008年度与ING BANK N.V. 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行预计的与ING BANK N.V.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各项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08-01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本行的授信客户。2008年度,本行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每个时点上的风险限额将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预计全年累计发放贷款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接受其委托,发放委托贷款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二、关联方介绍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法定代表人李爱庆,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6层,主要经营业务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行股份647,962,689股,占本行总股本的10.4%,是本行的第二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本行的关联方,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交易已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贷款定价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委托贷款手续费按照本行规定的业务收费标准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北京市国有资产的运作平台,对该公司提供贷款支持,符合本行“服务首都经济”的宗旨,有利于促进首都社会和经济发展,巩固本行在北京市场中的领先地位。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经对本行预计的2008年度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行预计的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各项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08-01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是本行的授信客户。2008年度,本行与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每个时点上的风险限额将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预计全年累计发放贷款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二、关联方介绍
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注册资本32577万元,法定代表人邢焕楼,注册地址为丰台区云岗西路15号,公司主要经营天然气、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是本行第三大股东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焕楼先生是本行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是本行的关联方,与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交易已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贷款定价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作为商业银行,本行在经营发展的同时,始终不忘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的实施,可有效减少北京煤烟型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其项目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是本行优先支持的行业投向之一,对该公司的授信支持有利于促进首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经对本行预计的2008年度与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行预计的与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各项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