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6月29日发出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现场会议于2008年7月14日上午在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67,219,2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6.8%。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丽华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继续与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赞成票2,167,219,2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同意公司继续与美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以人民币1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为对方贷款信用保证有效期至2009年10月31日止。授权总裁林俊波女士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律师对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2008-4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进一步
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报告的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8年7月11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08年7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签字董事九名,实际签字董事九名。经认真审议,全体董事签字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报告》。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