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8月1日起境内券商合规管理将全面铺开。业内人士认为,合规管理的实施实现了券商外部监管和内部约束的对接,完善了证券公司多层次监管体系,为券商经营再上一道“安全锁”,但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保证合规总监、合规部门的工作做到实处、避免券商合规管理的失效。
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对接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实践表明,要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止出现持续性、普遍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事件,除了建立和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外,还必须解决证券公司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脱节的问题。”
业内专家表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从制度层面强化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完善了证券公司外部监管、行业自律和内部自控的多层次监管体系。
根据《规定》,券商合规总监除具有胜任该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关从业经验并通过专业考试以外,还需经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总监不仅在专业性上为公司管理提供了支持,某种程度而言,他还必须向监管部门负责。”一位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合规总监既是公司内部合规管理的实施者,实际上也是公司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得以对接的桥梁。
自去年4月证监会启动券商建立合规管理制度试点工作以来,除6家试点券商,部分大型券商也已自觉建立起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其余券商也设立了类似的岗位。今年5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了首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123名报考者通过了考试。
多方面提供履职保障
如何保证合规总监有效履职,在工作中既不“越界”也不“无所作为”,成为多数券商关注的重要问题。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应为合规总监提供履职保障,包括证券公司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知情权和调查权;为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设立或者指定合规部门并为其配备足够的合规管理人员;建立违规举报制度,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待遇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管理人员的平均水平。
“这些规定从多方面确定了合规总监的内部履职保障,在利于合规总监有效开展工作的同时也防止了合规总监因依法履职而受到不公正对待。”业内专家分析表示。
给予足够动力和压力
而在保证合规监管的有效性方面,此前不少券商人士建议,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给证券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合规总监施加足够的动力和压力。对此,《规定》在券商合规管理内部激励约束机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同时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薪酬待遇。
而在外部激励约束机制上,《规定》也表示,一来将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价纳入分类评价的范畴。二来规定证券公司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住所地证监局报告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合规总监已经按规定对公司违法行为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则免除责任。再者规定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将对公司领导层及合规总监依法追究责任或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规定》从任用、罢免、问责等三大方面保证了合规总监的正确和有效率,内外部双管齐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则能督促证券公司有效进行合规监管。”上述相关人士指出。
此外,今后证监会将把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范围,在业务、产品和机构的审批上,向实施了有效合规管理的公司倾斜,让合规公司受益、发展,违规公司受罚、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