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7月13日上午8: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崔华良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投票方式表决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超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额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过仔细审议,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出已经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48,325,200.00万元;同意使用超募资金48,252,500.00 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08-005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7月13日下午2: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希民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全体董事以投票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表决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表决通过《关于超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附件,《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表决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章程具体条款修正如下
原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元。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其中:孙希民持有5715.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烟台祥润经贸有限公司持有1368.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烟台裕凯电器有限公司持有563.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蓬莱丰发水产有限公司持有402.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 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产出售和购买、资产置换等的权限为:单笔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连续12个月内累计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
(二)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自主决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应的财产担保,权限为: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关贷款额度。
(三)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的,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现修改为:
第三条 公司于2008年4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547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于2008年5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5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750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1075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其中:发起人股份8050万股;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2700万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 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产出售和购买、资产置换等的权限为:单笔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连续12个月内累计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
(二)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自主决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应的财产担保,权限为: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关贷款额度。
(三)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的,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未经董事会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08-006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第三届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7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对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为保证公司的战略规划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08年6月30日,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08)第1020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该专项审核报告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金额 |
1 | 新建55万套白羽父母代肉种鸡场项目 | 29,599,723.61 |
2 | 新建52万套优质黄羽肉种鸡场项目 | 0.00 |
3 | 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沼气发电资源化利用项目 | 18,725,461.44 |
合 计 | 48,325,185.05 |
公司第三届第五次监事会会议专门就《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审议,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出已经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48,325,200.00万元。
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实际投资额系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范围。本次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预先投入数额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以48,325,200.0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保荐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刘惠萍、王天红,对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民和股份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同意民和股份实施该等事项。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等事项的专项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08-007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超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额的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7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现对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286,47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7,777,5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8,692,500.00 元,超出募集资金项目所需人民币48,252,500.00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第五部分的安排: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超出以上预计投资总额,多余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额为220,440,000.00元,超额资金48,252,500.00 元。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董事会同意用超额募集资金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公司保荐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刘惠萍、王天红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民和股份将超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额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民和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民和股份拟进行的上述募集资金运用无异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等事项的专项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34 证券简称:民和股份 公告编号:2008-008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定于2008年7月31日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7月31日上午9时
3、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25日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蓬莱市海滨路3号八仙居宾馆3号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08年7月25日下午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或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四、参加会议的办法
1、登记时间: 2008年7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登记地点:
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2-3号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5、股东也可凭以上有关证件到股东大会现场登记。
五、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联 系 人:张东明
3、联系电话:0535-5637723 传 真:0535-5637525
4、邮政编码:265600
特此通知。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十三日
授权委托书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委托人)现持有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和股份” )股份 股,占民和股份股本总额(10750万股)的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理本人出席民和股份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提交该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序号 |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表决意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 |||
2 |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
特别说明事项: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标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2、授权委托书可按以上格式自制。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2008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