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违规呆账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07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记者7月1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了解到,金融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而产生的呆账损失,不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范围,不得在税前扣除。以上表态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中做出的。
通知指出,属于操作不当形成的呆账损失,主要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金融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产生的。此类损失在查明原因或经业务监管部门定性,并由金融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后,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经法院裁定终止执行后符合呆账损失认定条件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按市场公允价进行估算,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金融企业出具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呆账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则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金融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