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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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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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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版:金融·证券
    资金运用须谨慎 吴定富对保险投资冲动敲警钟
    外汇局:将争取在出口收汇
    核查的同时实现同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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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发布指引为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指路
    2008年07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但有为
      

      ⊙本报记者 但有为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PE)业务有了规范文件。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PE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已于近日正式下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根据这份《指引》,信托公司将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者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股权类信托产品中。

      该《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必须建立起投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相应的退出机制。并建立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和激励机制。

      《指引》明确,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既不能转让这部分受益权,也不能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同时,信托公司应对私人股权信托计划的投资理念、策略、投资方向等相关因素制作报告书,并经过公司信托委员会通过;对具体的投资目标公司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按照勤勉的原则形成投资决策报告以及按决策流程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指引》还规定,私人股权信托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信托公司PE业务一旦开展起来,有望为信托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不过,信托公司在通过股权上市退出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障碍,需要监管机构之间的进一步沟通和协调。

      事实上,从去年开始,国有已经有几家公司在开展PE业务方面展开了尝试,并有为数众多的公司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