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天津一中院)于2008年6月10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3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简称:农行金信支行)于2008年6月6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
负责人:王泽民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20号
被告: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晖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工业园区
被告: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强
地址:武清开发区泉州公路西侧
被告: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25号
被告: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君鸿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0号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与农行金信支行于2005年6月24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480万元。本公司及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燕宇、天津中敖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该借款余额为人民币27,289,495.37元。
由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未支付贷款利息,且在农行金信支行的借款也已经逾期,农行金信支行于2008年6月5日向天津一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28,524,5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此原告农行金信支行已提供担保。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天津一中院认为,原告农行金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28,524,5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天津一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院已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233,563.27元,并查封寰岛大厦A3区HK114312号,查封寰岛花园D2 HK018832、D3 HK018828、D5 HK018824、D6HK018830,寰岛广场霞飞阁16A HK066792。【附注说明:寰岛大厦A3区HK114312号,寰岛花园D2 HK018832、D3 HK018828、D5 HK018824、D6HK018830,寰岛广场霞飞阁16A HK066792,上述房产已于1996年8月由本公司(当时本公司未上市公开发行股票)转让给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下属的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因当时上述房产未施工完成无法办法转让过户手续,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05年底施工完成并办理相关房产证,中国寰岛(集团)公司因自身原因将相关房产证办理抵押,至今抵押尚未解除。故上述房产至今未过户到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名下,但实际上其所有权属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有。中国寰岛(集团)公司电话通知本公司,将对上述房产被查封事项提出异议。】本公司现就上述有关事项正积极与银行、法院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目前无法就此事给本公司带来的损失进行具体数额的估算,但会给本公司未来利润造成影响。对于此次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二初第93号];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