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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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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监局辟谣:含兴奋剂药物并非全被禁售
    2008年07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叶勇
      ⊙本报记者 叶勇

      

      7月17日有媒体以“奥运期间被禁止销售常用药名单”为名的报道称:奥运将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含兴奋剂生物和中药制剂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在零售药店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一律停止销售。这意味着,皮炎平、咳喘宁、大活络丸等百姓常用药被禁止销售。

      该报道还列出《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品种名单》和《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中药品种名单》中的不少常用药名单,该消息一出,即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影响。

      上海证券报17日下午致电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询问,颜江瑛表示,该报道是不实报道,也是对药监局政策的误解。

      就在17日上午,国家药监局发布声明称,有关负责人重申,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兴奋剂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应擅自停售未禁售药品。自2008年4月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卫生、工商等八部门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环节进行了全面治理。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兴奋剂药品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严禁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二是对其他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单方制剂,一律按处方药销售;三是对含兴奋剂药品复方制剂按现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执行。

      由此可看出,禁售的只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而并非所有含兴奋剂的药物,其他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单方制剂,一律按处方药销售。以上报道显然误读了药监局的政策。

      药监局在声明中还称,这些要求是依据《反兴奋剂条例》和处方药管理相关规定提出的;这些规定并不仅限于奥运会期间,而是需要药品零售企业长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