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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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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08年07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科技             公告编号 2008—021

      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6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并于2007年7月16日下午3:00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亿利科技大厦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亲自出席会议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瑞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行为的议案》

      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防范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及控股股东已采取如下相关措施:

      1、公司已向各参控股企业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的通知》,严禁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任何方式拆借资金。如有资金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进一步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加强对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控制。

      公司加强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进一步严格了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了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时出现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

      3、建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及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由公司财务部对使用控股股东资金情况、业务往来情况及资金偿付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如有异常,及时向管理层汇报;同时,建立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每季度末,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使用及清偿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公司董事会;每季度末,由财务负责人向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公司资金收支情况;明确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如有违规行为发生,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修订完善了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保障制度

      5、控股股东向公司出具承诺,防范和禁止发生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行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2008年4月24日,亿利资源集团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与亿利科技资金往来的说明及承诺》,承诺:集团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不再发生与亿利科技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行为;如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亿利科技及其广大投资者造成任何损失及不良后果,公司承担将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包括向亿利科技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控股股东已向各参控股企业、各部室及各驻外机构下发《关于禁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通知》,严格禁止集团公司财务部及各参控股公司、驻外机构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向亿利科技及其参控股公司借款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借用上市公司资金。如有资金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1、对原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货币资金实行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权限由总经理决定,总经理权限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的批准权限,应根据其责任大小确定,批准限额如下:

      (1)预算内的资金支出在0.5万元以下的(含0.5万元,以下类同),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财务部审批,财务部经理签批后方可支付;

      (2)预算内的资金支出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财务部门审核后,财务部经理批准,并报财务总监签批后方可支付;

      (3)预算内的资金支出在2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经理和财务总监批准,并报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共同签批后方可支付(董事会和董事长进行授权的不受此限制);

      (4)对于资金支出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资金能有效使用并安全收回的,由股份公司董事长签批;

      (5)对于资金支出(公司正常偿还银行贷款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或者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且该资金使用的期限短、安全性有保障的,由董事会讨论审议,且由出席董事会2/3以上的董事同意签字后,方可执行;

      (6)对于资金支出(公司正常偿还银行贷款除外)在7000万元以上或者高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或者虽然低于7000万元,但属于重大投资的,由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执行。

      2、新增加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三十五条,其他条款依次顺延。新增条款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 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牵头,加强公司财务过程控制,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日常经营中,财务部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核算,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严格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及支付程序,保障资金安全,防止出现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异常,应及时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赊销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业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如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或发现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冻结或限制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相应股份,及时通过司法程序对控股股东有效资产采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及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由公司财务部对使用控股股东资金情况、业务往来情况及资金偿付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如有异常,及时向管理层汇报;同时,建立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每季度末,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使用及清偿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和公司董事会;每季度末,由财务负责人向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公司资金收支情况;明确董事长是防止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如有违规行为发生,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