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8年7月19日上午9:00在公司二楼会议厅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455,563,0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04,662,718股的45.34%。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李彩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拟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7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455,563,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2、关于修订<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赞成票455,563,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李彩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978 股票简称:宜华木业 公告编号:临2008-022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8年7月9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并于2008年7月19日在本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厅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刘绍喜先生主持,会议议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管理规则>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的情况说明>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