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26日签发的(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就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诉公司“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专利权一案进行初审判决。该判决书认定公司知识产权侵权事实成立,判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判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销毁判决生效前生产的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赔偿原告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元。本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公司将于近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诉讼案基本情况
原告重庆健桥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健桥”)于2008年初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产品“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侵犯其专利,专利号ZL00113134.6。要求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并提出赔偿其1元经济损失及公开道歉、承担诉讼费用等。该诉讼案的详细情况请参看公司已发布的2008—002号公告。
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公司“科泰复”产品侵权事实成立,判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公司认为,涉案之“科泰复”产品技术来源合法,且该产品之组分为双氢青蒿素1份、磷酸哌喹8份,不在上述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该专利之保护范围为:双氢青蒿素1份、哌喹或其磷酸盐3~7份),本判决书主张的将磷酸哌喹折算成哌喹进行含量测算的说法缺乏法理和学术支持,公司将于近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公司对重庆健桥ZL00113134.6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于2008年6月18日对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该案审理正在进行中,公司将及时公告该审理及判决结果。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于近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提起上诉,若二审败诉,维持原判,则前述各项判决事项生效,公司将不能在中国境内继续生产销售“科泰复”牌双氢青蒿素哌喹片,但对该产品在中国境外的生产销售不构成影响。由于公司在海外有生产基地和销售渠道,可以根据最终的判决结果调整经营策略,预计停止该产品在国内的生产销售将不会对公司中长期业绩产生较大幅度的不利影响。该产品目前在公司的营业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大,07年科泰复销售额占公司总体运营收入1%,即使二审败诉,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大幅度的不利影响。目前尚无法就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当期或后期利润的影响作出具体估计。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