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重要提示
1、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冠城大通”)增发不超过1.2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增发”或“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34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取向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全额优先配售,剩余部分以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网上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3、本次发行价格为8.66元/股,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08年7月2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冠城大通A股股票交易均价。
4、本次发行将向冠城大通原股东全额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2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2.17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约119,983,375股。其中,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上专用申购代码(“700067”,认购名称为“冠城配售”),以10:2.17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约76,218,879股。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以10:2.17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约43,764,496股。公司原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发售。公司第一大股东福建丰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少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0%,并自增发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除去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冠城大通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配售比例与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
6、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本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发行。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
7、本次发行的网下部分设有最低申购数量限制。机构投资者每张《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50万股,否则视为无效申购。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6,000万股。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发行结果将于2008年8月1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公布。
9、本公告仅对机构投资者参加本次网下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于2008年7月25日(T-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
10、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冠城大通、发行人 | 指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增发 | 指根据发行人2007年6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07年7月20日召开的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增发不超过1.2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之行为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承销团 | 指为本次增发之目的,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由具有承销资格的各承销商为本次增发而组建的承销团 |
登记公司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原股东 | 指于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冠城大通之股东 |
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 | 指原股东中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 | 指原股东中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有效申购 | 指符合本次网上、网下发行公告中的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及时缴付申购定金、申购数量符合限制等 |
优先认购权 | 指发行人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A股股份数量以10:2.17的比例优先认购本次增发的股份的权利 |
股权登记日 | 指2008年7月28日(T-1日) |
申购日/ T日 | 指2008年7月29日(T日,该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
发行人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增发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和网下的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发行结果将于申购结束后在《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予以公布。
3、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指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参与股票申购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以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4、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8.66元/股,不低于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08年7月2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冠城大通A股股票交易均价。
5、优先认购权
本次发行将向冠城大通原股东全额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28日(T-1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A股股份数量以10:2.17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约119,983,375股。根据上述比例,公司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通过网上专用申购代码最多可优先认购约76,218,879股,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通过网下申购最多可优先认购约43,764,496股。
6、网上、网下发行数量比例
除去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冠城大通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配售比例与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
7、承销方式
本次增发的股票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保荐人(主承销商)牵头组成的承销团包销剩余股票。
8、本次发行日程安排
日期 | 发行安排 | 停牌安排 |
T-2日 (7月25日) |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发行公告》、《网下发行公告》和《网上路演公告》 | 上午9:30-10:30停牌,其后正常交易 |
T-1日 (7月28日) | 网上路演,股权登记日 | 正常交易 |
T日 (7月29日) | 刊登《增发提示性公告》,网上、网下申购日,网下申购资金、定金缴款日(申购定金到账截止时间为当日下午17:00) | 全天停牌 |
T+1日 (7月30日) | 网上申购资金到帐,网下申购资金、定金验资日 | |
T+2日 (7月31日) |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数量,计算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 | |
T+3日 (8月1日) | 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投资者根据配售结果补缴余款(到账截止时间为T+3日下午17:00),网上摇号抽签 | |
T+4日 (8月4日) |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上申购资金解冻,网下补缴申购资金验资(如有) | 正常交易 |
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9、除权安排
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0、上市时间
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次发行配售方法
在本次发行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合并统计网上和网下的有效申购情况,然后根据整体申购情况以及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数量。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包括网下及网上申购)将按照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总发行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发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2、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总发行量(即超额认购)时:
(1)冠城大通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通过网上专用申购代码(“700067”)进行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认购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28日(T-1日)登记在册的无限售条件的A股股份数量乘以0.217,数量不足1股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股的部分,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优先配售数量加总与流通股网上可优先配售总量一致。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优先配售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处进行。可优先认购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28日(T-1日)登记在册的有限售条件的A股股数乘以0.217,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
(2)扣除冠城大通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其他有效申购将按以下方法进行配售:
申购类型 | 条件 | 配售比例/中签率 |
网下申购 | 有效申购股数为50 万股或以上,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 a |
网上通过“730067”申购代码进行的申购 | 申购数量下限为1,000股,超过1,000股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 b |
本次发行将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发售:网下配售比例与网上通过“730067”申购代码进行申购的中签率趋于一致,即a≈b。
三、原股东优先认购部分的配售安排
(一)优先认购比例及数量
公司原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8年7月2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2.17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约119,983,375股。根据上述比例,公司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76,218,879股,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43,764,496股。
(二)有关优先认购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T-1 日):2008年7月28日。
2、优先认购日(T日):2008年7月29日。
逾期未行使权利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
(三)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优先认购办法
1、认购地点: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2、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通过网下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股权登记日持有股票数量乘以配售乘数(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 1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超出部分无效。
3、认购程序
(1)认购方法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10-84683700、咨询电话:010-84683900。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于2008年7月29日(T 日)15:00时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网下优先配售申购表》(见附表1)
②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 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 缴纳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2)足额缴纳认购款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必须保证其认购款于2008年7月29日(T日)17:00之前全额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账户,认购资金于2008年7月29日(T日)17:00之前未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账户,视为申购无效。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申购资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收款行(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京城大厦支行 |
账户名称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账号: | 71102 10187 00000 8205 |
行内行号: | 711021 |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 302100011026 |
联系人 : | 常媛媛 |
联系电话: | (010) 84865393 |
收款行(二) | |
开户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 |
账户名称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账号: | 11006 06350 18150 111237 |
行内行号: | 61113 |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 301100000138 |
联系人 : | 李岩 李以明 |
联系电话: | (010)84493929 (010)84492368 |
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无效申购的申购款将于2008年8月1日(T+3日)统一退款。
4、公司持股职工应遵照相关规定参与优先配售,持股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优先配售,其持股变动应遵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执行。
四、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安排
(一)资格的认定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参与股票申购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除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以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二)申购方式
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股数为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6,000万股。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股票账户。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10-84683700。
投资者须于2008年7月29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见附表2)
②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 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 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定金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08年7月29日(T日)15: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收款行(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京城大厦支行 |
账户名称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账号: | 71102 10187 00000 8205 |
行内行号: | 711021 |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 302100011026 |
联系人 : | 常媛媛 |
联系电话: | (010) 84865393 |
收款行(二) | |
开户行: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 |
账户名称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账号: | 11006 06350 18150 111237 |
行内行号: | 61113 |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 301100000138 |
联系人 : | 李岩 李以明 |
联系电话: | (010)84493929 (010)84492368 |
申购款项必须在2008年7月29日(T日)17:00之前汇至上述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付申购款项的申购为无效申购。敬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的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①2008年8月1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原股东优先认购数量、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②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8年8月1日(T+3日)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08年8月1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
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08年8月1日(T+3日)退款。
③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 号)的规定处理。
④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08年7月30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2008年8月4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⑤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网上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2008年7月28日(T-1日)14:30-16:30发行人拟就本次发行在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上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 行 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开发区快安延伸区创新楼
联系人:林思雨、肖林寿
2、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联系人: 胡为敏、郑淳、陈虹、陈石磊、孙晓刚
发行人: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25日
附件: 表1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
本表一经完整填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及加盖单位公章并传真至申购传真号码后,即构成申购人发出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申购传真:010-84683700 咨询电话:010-84683900 | ||||
单位全称 | ||||
股票账户名称(上海) | ||||
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 ||||
与以上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相对应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传 真 | |||
退款银行信息(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 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 ||||
汇入行全称 | ||||
资金账号 | ||||
收款人全称 | ||||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 ||||
联行行号 | ||||
汇入行地点 | 省 市 县 | |||
股权登记日持股数 | ||||
可优先配售股数 | ||||
申购股数 | 大写: 万股 小写: 万股 | |||
申购金额(申购数量×发行价格) | 大写: 元 小写: 元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表2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
本表一经完整填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及加盖单位公章并传真至申购传真号码后,即构成申购人发出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申购传真:010-84683700 咨询电话:010-84683900 | |||||
单位全称 | |||||
股票账户名称(上海) | |||||
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 |||||
与以上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相对应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传 真 | ||||
退款银行信息(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 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 |||||
汇入行全称 | |||||
资金账号 | |||||
收款人全称 | |||||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 |||||
联行行号 | |||||
汇入行地点 | 省 市 县 | ||||
申购股数 | 大写: 万股 小写: 万股 | ||||
申购金额(申购数量×发行价格) | 大写: 元 小写: 元 | ||||
申购定金(申购金额×20%) | 大写: 元 小写: 元 | ||||
认可提供销售服务的承销团成员名称(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不需填写此栏。其他投资者未填写视为认可主承销商的销售服务)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1、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填写表1;希望申购股数为50万股或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填写表2。
2、申购表可从www.cs.ecitic.com网站下载。为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3、退款银行信息中的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4、申购股数限制:
(1)一般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6,000万股。
(2)公司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申购的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的股数(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 1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超出部分无效。
(3)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须全额缴纳申购款,定金或申购款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08年7月29日(T日)15:00时前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或申购款于当日(T日)17:00时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6、投资者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提交的申购报价表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因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7、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8年7月29日(T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定金或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8、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投资者:2008年7月29日(T日)15:00之后的申购恕不接受,请注意发送传真时间;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的一律无效;申购表一经传真至上述传真号码即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9、投资者应尽早安排汇缴申购款项,以保证申购款项能在2008年7月29日(T日)17:00前汇到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购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到账不足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10、本次发行的咨询电话为010-84683900,传真为010-8468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