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08年7月24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开户行”)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交行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060239018170045618,截止2008年 7月 2日,专户余额为21,80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河北果蔬汁新建项目9,734万元,收购扩建云南昭通宝清果业公司资产项目12,069万元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已在招行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0900154410803,截止2008年7 月2 日,专户余额为17,676.6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营口苹果汁扩建项目4,500万元,污水处理系统新(扩)建项目1,800万元,包装桶生产线建设项目696万元,高酸苹果基地建设项目1,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9,521.6万元等六个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177.95万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与交行开户行(招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沛、姚小平可以随时到交行开户行(招行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行开户行(招行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交行开户行(招行开户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时,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