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12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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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08年7月21日发出召开2008年第12次临时董事会的通知,会议于2008年7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十五人,经传真表决,以十五票赞成, 零票反对,零票弃权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对上海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5400万元委托贷款展期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2月15日召开的2006年第21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上海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5街坊90-2宗、90-3宗、90-4宗地块项目的议案》和《关于向上海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议案》。根据该决议授权,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地集团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上海公司”)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于2007年8月通过兴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向上海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提供委托贷款1笔,用于上述90-2地块的合作开发,贷款合同号:212007070005,贷款金额为54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7年8月9日至2008年7月31日,中房公司以名下浦东三林镇中林村90-2地块作抵押担保。
现该笔委托贷款将到期,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公司对该笔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为11个月,贷款利率为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按季付息,原抵押担保继续有效,其方式不变,不再办理新的抵押手续。委托贷款展期由金地上海公司与中房公司正式签订的《委托借款展期协议书》及中房公司与金地上海公司指定银行正式签订的《抵押合同》予以确认。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办理该委托贷款展期的相关手续。
2、《关于上海深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减资的议案》
上海深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深金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地集团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上海深恒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上海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37497.34万元,金地上海公司持股75%,上海青浦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浦云湖公司”)持股25%。
鉴于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的考虑,董事会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金地上海公司对上海深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进行减资,即由现在的37497.34万元减少至10000万元,该公司的股东双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收回注册资本金,即:青浦云湖公司(持股25%)收回注册资本金 68,743,350.00元,金地上海公司(持股75%)收回注册资本金206,230,050.00元。减资完成后,青浦云湖公司与金地上海公司将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对本公司的负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办理相关注册资金减资的手续。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