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两个项目的需要于2008年7月22日分别与江苏银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三方协议的主要条款分别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江苏银行营业部签订的三方协议如下:
1、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0188000016752,截至2008年6月4日,专户余额为304600981.6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爱涛精品连锁经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辉、王锡谷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签订的三方协议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51110182300012837,截至2008年6月4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合作建造和出口船舶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辉、王锡谷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