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配股发行方案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于2008年7月8日发出,并分别刊登于2008年7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召开时间:
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8年7月25日下午14:00。
⑵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年7月24日—2008年7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7月25日(星期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7月24日15:00至2008年7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二段57号金路大厦12楼会议厅。
4、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6、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杨寿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共454人,所持(代理)股份143,759,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09,182,254股的23.6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3人,所持(代理)股份114,108,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7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441人,所持(代理)股份29,651,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8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㈠审议通过了《董事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公司董事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刊登于2008年7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129,235,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90%;反对13,399,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2%;弃权1,12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78%。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配股资格的议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规定,公司董事局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逐项审核,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配股发行的条件,同意公司提出配股申请。
表决情况:同意129,183,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86%;反对13,413,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3%;弃权1,16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8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㈢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
1、股票种类及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情况:同意129,172,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85%;反对14,165,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5%;弃权4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以公司截止2008年3月31日的总股本609,182,254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本次配股可配售股份总计为182,754,676股。本公司控股股东汉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以现金足额认购其应认配的股份。
表决情况:同意129,172,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85%;反对14,165,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5%;弃权4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配股价格及定价依据
(1)配股价格:以刊登发行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均价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授权董事局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定价依据:①配股价格不低于发行前最近一期经境内审计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确定的每股净资产值;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及项目资金使用安排;③参考公司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价格、盈利前景和境内股票市场的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状况;④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129,172,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85%;反对14,165,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5%;弃权4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配售对象
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表决情况:同意129,175,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86%;反对14,165,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5%;弃权4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9%。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发行时间
本次配股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6个月内择机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表决情况:同意129,172,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85%;反对14,165,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5%;弃权4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
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60,000万元,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1)节能减排、填平补齐聚氯乙烯树脂(PVC)扩能至40万吨/年技改项目,总投资44,763.2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8,0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6,763.24万元;
(2)安排15,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在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偿还。如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等方式补足。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在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
表决情况:同意129,172,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85%;反对14,165,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5%;弃权4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7、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本次配股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129,172,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85%;反对14,165,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5%;弃权4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㈣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根据本次配股方案,公司拟向原股东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填平补齐聚氯乙烯树脂扩能至40万吨/年技改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刊登于2008年7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129,182,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86%;反对13,412,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3%;弃权1,16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8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㈤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本次配股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配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本次配股的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1、授权公司董事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和实施公司本次配股的具体方案,并全权负责办理和决定本次配股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价格、具体申购办法等有关事宜。
2、授权公司董事局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申报事宜。
3、配股方案有效期内,若配股政策发生变化,授权董事局按新政策继续办理本次配股事宜。
4、授权董事局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对发行条款、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出适当的修订和调整。
5、授权董事局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配股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文件及合同。
6、授权董事局聘请有关中介机构。
7、授权董事局在本次配股完成后根据本次配股的实施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8、授权董事局在本次配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9、若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配股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授权董事局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10、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董事局办理其他与本次配股有关的事宜。
11、本授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次配股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129,182,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86%;反对13,412,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3%;弃权1,16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81%。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㈥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配股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股东共享的议案》
在本次配股完成后,本次配售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有。
表决情况:同意129,135,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83%;反对13,423,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4%;弃权1,20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83%。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㈦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1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对经2008年1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第十九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从“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由公司、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职责”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使该项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后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刊登于2008年7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129,182,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9.86%;反对13,369,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30%;弃权1,20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84%。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五、出席会议的前十大股东的表决情况(附后)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律师姓名:孔雨泉、胡安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出席会议的前十大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名称 | 汉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屯泰财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唐娅 | 周厚玉 | 杨伍碧 | 李萍 | 应义钧 | 周银清 |
所持股数(股) | 57,582,474 | 53,336,380 | 8,646,209 | 1,330,926 | 1,163,964 | 1,078,100 | 1,000,000 | 830,825 | 720,000 | 673,400 |
1.00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2.00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3.01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3.02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3.03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3.04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3.05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3.06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3.07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4.00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5.00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6.00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7.00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