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为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发展”)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市分行”)申请的四笔借款(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提供担保,后建行市分行以华源发展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77、78、79、80号,一中院已出具一审判决,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截止2008年3月20日,为127,152,263.97元)向建行市分行承担偿付责任,并承担四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人民币762,438元,对此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提起上诉(详情见公司2007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公司与建行市分行经过协商,同意签订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行市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四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由本公司承担。
二、本公司继续对华源发展在标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
期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
三、为保障建行市分行债权的实现,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四、本公司向市高院申请撤诉,自行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五、协议签订后壹年内,建行市分行不会向本公司主张担保责任;协议生效后,建行
市分行不以(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77、78、79、80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公司应当履行担保责任而未履行时,同意建行市分行采取诉讼等方式解决。
近日,本公司收到市高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8)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5号],
准许本公司以与建行市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
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