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7月25日下午2:00在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彬海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1,698,283,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5% 。出席会议的还有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同意补选罗峰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1,698,282,4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8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关于在保利财务有限公司办理相关业务的议案:
同意497,365,2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关联股东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