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改委下发通知部分个体经营者收费可优惠
2008年07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新华社电
记者28日从财政部获悉,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财政部、发改委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同时,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支持就业工作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等充分了解和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通知还规定,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