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7月28日在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栋梁路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楼4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陆志宝先生主持,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刘志华、金春燕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3739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7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739,52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刘志华、金春燕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00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