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7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6名,实际参会6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审议通过《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报告》
同意: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
该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自查报告》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同意: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30日
附件:
关于修订《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和《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27号)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如下修改:
新增“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为第八章。
第八章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第一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条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占用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