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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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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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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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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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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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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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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调整限售价格的承诺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江苏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土地及房屋政府托盘收购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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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土地及房屋政府托盘收购事项的进展公告
    2008年08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名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08-040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土地及房屋政府托盘收购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08年6月14日发布了《关于签订<收购土地及房屋协议书>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08-018。

      现将上述土地及房屋政府托盘收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披露如下:

      按照公司与余姚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所签协议约定,公司已于2008年7月30日,收到余姚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支付的第二期托盘收购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款和政策性奖励金共计金额3,288.7457万元。该款项已汇入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开立的帐户(帐号70204111040094)。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1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名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08-041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起诉要求

      回购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7月28日,公司(作为“原告”)因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天邦”)股权纠纷事项,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和自然人张小飞分别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有权按照2006年12月18日《协议书》回购南京天邦50%股权(2500万元);请求判令二被告按照2006年12月18日《协议书》,将南京天邦5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并协助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1日正式受理了此案,案号为(2008)宁民二初字第141号。

      二、起诉案件的详细情况

      南京天邦于2003年7月11日在南京市江宁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原告为其发起人股东。2006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以25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南京天邦50%股权转让给被告二持有。

      2006年12月1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被告二向被告一转让南京天邦50%股权,并详细约定了“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乙方(原告方)有回购该股份的权利”和回购的具体方法。后原告于2007年8月13日向二被告发出《关于行使回购权的通知函》,并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二被告,但遭到二被告无理拒绝。

      因该股权纠纷事项,公司曾于2007年8月24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公司有权回购上述被告二在南京天邦所持有的50%股权;同时请求判定公司已经履行了回购股权的义务,将涉诉股权判归公司所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起诉当日正式受理了此案((2007)宁民二初字第239号)。详细情况参见公司2007年8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纠纷起诉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07-031。

      之后,公司为妥善解决上述股权纠纷事宜,促使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以及南京天邦50%股权的早日收回,公司积极运用各种方式,创造有利条件,开展了一系列的沟通、协商与谈判工作;并且,为体现最大的和解诚意以及努力确保今后各方持续、良好合作的基础,公司于2008年5月22日撤消了上述2007年8月24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07)宁民二初字第239号)的股权纠纷起诉案件。详细情况参见公司2008年5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08-015。

      然而,公司为依法行使回购南京天邦50%股权而付诸的各种努力和尝试均遭到被告方无理拒绝。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公司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决定就该股权纠纷事宜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述诉讼请求。

      三、其他说明事项

      该股权纠纷诉讼事项,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业务未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此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