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7月2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08年8月1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428,992,000股,占总股本的56.45%,本次会议无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参加。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胡云峰先生主持。
经大会审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董监事选举采取累计投票制)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选举崔桂亮先生、杨启典先生、熊铁虹先生、丁金礼先生、梅野雅之先生、张一先生、黑木直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
崔桂亮先生获得同意428,992,000投票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投票权数,反对0投票权数。
杨启典先生获得同意428,992,000投票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投票权数,反对0投票权数。
熊铁虹先生获得同意428,992,000投票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投票权数,反对0投票权数。
丁金礼先生获得同意428,992,000投票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投票权数,反对0投票权数。
梅野雅之先生获得同意428,992,000投票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投票权数,反对0投票权数。
张一先生获得同意428,992,000投票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投票权数,反对0投票权数。
黑木直树先生获得同意428,992,000投票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投票权数,反对0投票权数。
2、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张泽源先生、张玉明先生、罗栋梁先生、马占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
张泽源先生获得同意428,992,000投票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投票权数,反对0投票权数。
张玉明先生获得同意428,992,000投票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投票权数,反对0投票权数。
罗栋梁先生获得同意428,992,000投票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投票权数,反对0投票权数。
马占国先生获得同意428,992,000投票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投票权数,反对0投票权数。
3、通过了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孟召永先生、孙洪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其中:
孟召永先生获得同意428,992,000投票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投票权数,反对0投票权数。
孙洪斌先生获得同意428,992,000投票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投票权数,反对0投票权数。
4、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部份条款的议案
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需修改公司的经营范围,故将《公司章程》中第十三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食品、饮料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凭卫生许可证核定的项目生产、经营)。”。
同意票3票,代表428,99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5、通过了修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部份条款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简化程序,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中第二章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同意票3票,代表428,99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所持股份的100%。弃权票0票,代表0股,反对票0票,代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张梅英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证券代码:600300 编号:临2008-021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08年8月1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11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杨启典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事项:
1、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杨启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2、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梅野雅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3、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熊铁虹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4、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议案。
聘任赵惠卿先生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李军先生、武平仁先生、刘莉女士、黑木直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明扬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孙欣女士为总工程师。
5、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丁金礼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秘书。
6、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詹齐安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杨启典先生、梅野雅之先生、熊铁虹先生、黑木直树先生、丁金礼先生简历见2008年7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赵惠卿先生、李军先生、武平仁先生、刘莉女士、黑木直树先生、张明扬先生、孙欣女士、詹齐安先生简历见附件一。
独立董事出据了关于对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合法。上述人员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见附件二。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高管人员简历
附件二:独立董事关于对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附件一:高管人员简历
赵惠卿先生 1966年4月生 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
历任徐州粮食学校教师、徐州市粮食局财务科副科长、财务处(科)处长、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2005年8月至2008年7月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
李军先生 1961年10月生 大专
历任铜山县八一工具厂业务经理、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中心经理、现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
刘莉女士 1965年12月生 本科学历 市场总监
历任在铜山冶金机械厂工作、农业银行徐州市支行工作、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中心财务部副部长、销售中心财务部长、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中心财务总监、销售中心经理、现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
1999年8月至2004年8月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武平仁先生 1955年1月生 大专学历
历任徐州师范大学讲师 、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部长、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划中心经理、现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
张明扬先生 1961年8月生 中共党员 大专学历 会计师
历任铜山县吴邵供销社会计、铜山县化学工业公司财务股长、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中心经理、总会计师、现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中心经理。
詹齐安先生 1972年5月生 经济学学士
历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中心从事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工作、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中心部长、现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行政中心行政助理。
孙欣女士 1963年5月生 硕士学位
历任北京市食品研究所工程师、美国加州理工大学乳制品技术中心访问学者、
现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研发中心经理。
附件二:独立董事关于对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熊铁虹先生、赵惠卿先生、李军先生、刘莉女士、武平仁先生、黑木直树先生、丁金礼先生、张明扬先生、孙欣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公司法》第147条、第149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
二、上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合法。上述人员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三、根据我们所能了解的情况,认为上述人员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受聘的工作岗位职责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有利,从而对公司的全体股东有利。
独立董事: 张泽源 张玉明
罗栋梁 马占国
2008年8月1日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证券代码:600300 编号:临2008-022
徐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7月21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08年8月1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孟召永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选举孟召永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召集人。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