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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2008年08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九发             编号:临2008-044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34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08]17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审理已终结。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一、 虚假记载

      2005和2006年九发股份向山东九发集团的关联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3笔,金额720,0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4笔,金额80,500,000元,共计800,500,000元,上述票据未记帐。票据到期付款时亦不及时入帐,且补记入帐时,错误的冲减了短期借款、应付帐款等其他科目,导致相关期间定期报告财务报表虚假记载。

      二、 重大遗漏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其关联公司的资金往来。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大物贸中心(以下简称正大物贸)实际上受九发集团控制,九发股份与其之间的往来属于关联交易。2005年九发股份与正大物贸关联往来发生额合计2,185,053,629.55元,2006年九发股份与正大物贸关联往来发生额合计883,687,344.86元。对上述关联交易,九发股份均未按照规定发布临时公告,也未在2005年和2006年定期报告中按规定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2005年和2006年,九发股份使用定期存单和土地房产证等资产为控股股东九发集团、关联公司烟台麒润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金额291,000,000元。上述贷款担保事项为重大担保事项,九发股份均未按照规定发布临时公告,也未在2005年和2006年定期报告中按规定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的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九发股份改正信息披露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蒋绍庆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对王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张本明、袁睁、许爱民和姜海林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万元罚款;对宫云科和李廷芳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08]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

      公司原董事长蒋绍庆为以上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同时,对九发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正大物贸关联资金往来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蒋绍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九发股份和蒋绍庆上述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我会认定蒋绍庆为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公告

      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