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8月6日上午1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东阳市蓝天白云会展中心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张霞女士
6、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871,789,092股,参加本次相关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数503,142,8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互保的提案》;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融资的需要,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互保,担保金额为8.3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71,121,8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浙江万福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同意公司为浙江万福建材有限公司继续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6,6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至2009年8月6日。
同时,审议同意公司与浙江万福建材有限公司、广厦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东泰华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互保的相关后续程序,互保期限与200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互保时间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484,38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省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佩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广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