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1,701,773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8月1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0.38股对价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2005年8月1日召开的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5年8月8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8年8月11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11,701,7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1 | 李再春 | 64,715,118 | 9,406,978 | 5 |
2 | 王万和 | 2,294,795 | 2,294,795 | 1.22 |
合 计 | 67,009,913 | 11,701,773 | 6.22 |
说明:
1.本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6股,公司总股本由117,587,226股增加为188,139,561股。
2.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李再春先生于2008年7月4日辞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职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王万和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股份限售期满后,仍需遵守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承诺。
3.限售股份持有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其他限制。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 行情况 |
李再春 | 1、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 履行承诺 |
王万和 |
四、股份变动情况表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93,525,082 | 93,525,082 |
1.国家持股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3.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67,009,913 | 55,308,140 |
5.境外法人持股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7.内部职工股 | ||
8.投资者配售股份 | ||
9.高管股 | 26,515,169 | 38,216,942 |
10.其它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93,525,082 | 93,525,082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94,614,479 | 94,614,479 |
1.人民币普通股 | 94,614,479 | 94,614,479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4.其他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94,614,479 | 94,614,479 |
三、股份总数 | 188,139,561 | 188,139,561 |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意见如下:
1.海特高新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
2. 李再春先生和王万和先生均严格遵守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
3.至海特高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满36个月之日(即2008年8月8日),李再春先生和王万和先生的限售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其持有的股份自2007年8月9日至2009年8月8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股本的10% 。
4.海特高新限售股份不涉及额外的国资和外资管理程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海特高新本次可上市流通部分股份的上市流通。需要说明的是,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李再春先生于2008年7月4日辞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职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王万和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股份限售期满后,仍需遵守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承诺。
六、其他事项
1.公司限售股份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存在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