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二零零八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接待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天宝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通过了公司组织机构调整方案
2、聘任叶沛森先生为本公司公司秘书,由二零零八年八月六日起生效。其任职期限同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另外,黄耀雄先生辞任本公司公司秘书职务,由二零零八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叶沛森先生简历:
叶先生,现年四十九岁,于1982年香港理工大学毕业,工商管理硕士,叶先生为香港执业会计师,现为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英国特许秘书与行政人员协会及香港公司秘书公会会员。叶先生曾担任过多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公司秘书。
3、聘任杜惠琴女士为公司的香港合资格会计师,由二零零八年八月六日起生效。其任职期限同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另外,黄耀雄先生辞任本公司合资格会计师职务。
杜惠琴女士简历:
杜女士,现年四十五岁,于1987年毕业与香港理工大学,取得会计专业文凭。1991年获得英国兰开斯特大学会计即财务硕士学位。现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执业资深会计师及英国特许会计师。
4、由于南华融资有限公司(南华融资)发生人事变动,因此终止南华融资为本公司合规顾问,聘任英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担任本公司合规顾问,由二零零八年八月六日起生效,期限两年。
5、鉴于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及合规顾问的变动,将董事会独立合规委员会成员调整如下:
席升阳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杨卫平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卢伟强先生(香港的法律顾问代表)、叶沛森先生(公司秘书)及杜惠琴女士(合资格会计师)为独立的合规委员会委员,其中席升阳先生为主任委员。
6、聘任大信梁学濂(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2008年度境外及境内核数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二零零八年度财务抽查审计通知书》,本公司须委任大信梁学濂(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8年度境外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委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8年度境内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据此,即将于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举行的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提呈的决议案(其中包括):(i)委任大信梁学濂(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8年度境外核数师;及(ii)委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8年度境内核数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委任新核数师须待本公司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
本公司2007年度核数师丁何关陈会计师行(境外)及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境内)均已确认并无有关解聘而须知会本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情况。
董事会亦确认并无有关更换核数师而须知会本公司股东的情况,及董事会丁何关陈会计师行及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解聘的任何事宜或未解决的事项并无意见分歧。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及代理人委任表格将尽快寄发予本公司H股股东。本公司将于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本公司新委任的核数师后另行公告。
承董事会命
高天宝
董事长
二零零八年八月六日
股票简称: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600876 编号:临2008-020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零零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 告
兹通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二零零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商议下列事项:
1.审议委任大信(梁学濂)(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境外核数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2.审议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国内核数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高天宝
洛阳 二零零八年八月六日
附注:
1.凡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并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凭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及(如适用)委托书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于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上午八时到十二时,下午二时到五时半前往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办理参加股东大会登记手续,外地股东也可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或以前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传真至本公司的注册地址。
2. 凡持有本公司H股股票并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时收市时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本公司将于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二十三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手续,以决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之H股股东名单。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之股东,如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须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于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下午四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3.凡有权出席此次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士,可作为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
4.委托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5.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该等书面委托书应注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如委托书由委托股东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需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须在大会举行开始时间前二十四小时交回本公司的注册地址;。
6. A股及H股股东的委任代表,凭委任股东的股票帐户卡、代理委托书(如适用)和委托代表的身份证出席此次股东大会。
7.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8.预期此次股东大会需时半天,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本公司法定注册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
电 话:86-379-63908588 86-379-63908629
传 真:86-379-63251984
邮 编:471009
回 条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 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__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H股(注二)_________股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贵公司于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9号贵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之二零零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日期:二零零八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书写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三)此回条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或以前送达本公司方为有效,本公司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工区唐宫中路9号。此回条可亲身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送、电报或图文传真方式交回,图文传真号码为86-379-63251984。邮政编码为471009。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股东代理人委托书
本人/我们(注一)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持有贵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A股共___________________股(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H股共___________股(注二),现委任(注三)大会主席或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本人(我们)之代理人出席于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接待室举行之二零零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下列指示以本人(我们)之名义代表本人(我们)就该决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由本人(我们)之代理人自行酌情投票(见附表)。
签署(注五):________
日期:二零零八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阁下名下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并请删去不适用者。 如未填上股数,则以阁下在股东名册内所登记之全部股数为准。
(三)如欲委托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理人,请将"大会主席"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所拟委托股东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托一位或多位股东代理人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四)注意:如欲投票赞成任何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五)本委任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用书面正式委任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六)本委任书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机关)签署证明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副本,最迟须于年会指定举行开始前24小时前到达本公司的注册地址方为有效。
(七)本委托书之每项更认均须有签署人加签认可。
(八)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此次股东大会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须经签署或加盖法人印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签发日期。
附表:
议 案 | 赞成(注四) | 反对(注四) |
A.普通决议案通过的议案 | ||
1. 审议委任大信(梁学濂)(香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境外核数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 ||
2. 审议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二零零八年度国内核数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
日期:二零零八年 月 日
签署(注五):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