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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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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秩序:必要的和多余的
    2008年08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胡飞雪 沈飞昊
      ◎胡飞雪

      职业投资人 自由撰稿人 现居河南平顶山市

      国资委最近正式向社会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限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母公司管理层将不得持有参股的子公司的股权,已持有参股子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层人员,也必须以一年为限转让退出。这个《意见》的出台实际上是约束在MBO(管理层收购)被叫停后国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改制中的投机行为,进一步约束国企董事长等管理人员不能对子公司持股的问题。

      国资委叫停大型国企MBO后,又给中小国企MBO开了绿灯,但中小国企的MBO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因为,这些中小国企与大型国企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如股权关系,如供销关系,如服务关系,等等,正是因为存在许多关系,使得大型国企和中小国企(严格来说应该叫中小混合型企业,因其既有国有资本,也有自然人股本和法人股本)出现很多所谓“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或所谓利益输送之类问题。这些“问题”,也即《意见》中所罗列的“不得”种种。

      笔者粗粗数了一下,《意见》中至少有九个“不得”,如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一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如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如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投资,除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国有企业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等等。这么多“不得”,说明真实企业环境中所谓“不正当经济行为”的普遍性、“严重性”。

      仔细琢磨这个意见,不难认识到,这些事无巨细的同时又不乏自相矛盾之处的“禁止”、“不得”是很难达成制定者的目标的,道理很简单,企业资产除了厂房、设备等实物外,最主要最关键最核心的资产实际上是人,是成千上万的有血有肉有情感有思想有见解有独立意志有自身利益的自然人,是这些人的日常活动构成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运作。这些,是不占多数的政府中人无法或很难监管的,不论是事中监管,还是事后监管。从这个《意见》的出台,我们还看到,政府转变职能,政企分开,依然停留在口头上,政府机关中的人总是以杜撰虚构的“国有资产”的名义,干预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在管一些管不好、管不了也不必管的事,还在采用围堵的笨拙办法“管理”企业。

      由这个《意见》,笔者还联想到制度学派经济学思想家们的一些真知灼见。哈耶克对经济学最重要的贡献是他所肯定的“自发秩序”理论,他认为,组织形式或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序、人为秩序和自发秩序,“自发秩序”产生于个体实现自我利益的过程,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有效的组织形式或秩序,是试错试出来的,代价巨大,人类应善用之。诺思则推翻了“制度是有效率的”这个假设,着重论证了制度无效的一面。这也很启人心智。更为不朽的当然马克思,马克思认为世界上存在两种秩序,“社会必要秩序”与“剩余秩序”,判断标准是,“社会必要秩序”是有益于社会、为社会所必需的秩序,是有效率且符合公正原则的,而“剩余秩序”是不给社会造福、不为社会所必需甚而有害于社会的     秩序,是无效率、负效率且违背公正原则的。

      我们应该好好运用马克思的这一理论,认真检讨一下出台的法规、施行的制度以及由此形成的秩序,看看哪些是必要的、有益的、不足的,哪些是多余的、无益的甚或有害的,并进行全方位的制度创新,发展“好的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政经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