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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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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东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2008年08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64         股票简称:S哈药         编号:临2008-039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东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经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在听取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对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部分特别承诺事项作出了部分调整:限售期满后,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每股12元调整为不低于每股14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股票将于2008年8月12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于2008年8月1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来,为使方案具备尽可能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的协助下,非流通股股东哈药集团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等形式广泛的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和交流。根据各方协商的结果,非流通股股东对原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部分特别承诺事项作出了如下调整:

      原方案中哈药集团作出的关于减持价格的特别承诺事项为:

      “限售期满后,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每股12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修改后的关于减持价格的特别承诺事项为:

      “限售期满后,通过上交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每股14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除上述调整的承诺事项外,其他承诺事项不变。

      二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哈药集团作出的特别承诺事项,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有利于充分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

      保荐机构对非流通股东履行注入资产相关承诺的能力进行核查和分析后认为:

      1、哈药集团承诺注入的资产包括优质经营性资产及现金资产。从哈药集团现有资产(除持有的哈药股份股权)分布情况来看,可以满足优质经营性资产及现金资产(价值合计不少于261,100万元人民币,且优质经营性资产上一会计年度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的要求。

      2、哈药集团承诺提出注入资产议案的时间期限为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个月之内,在提出议案前哈药集团现有存量资产(除持有的哈药股份股权)的数量及盈利能力(优质经营性资产)会有所变化。

      3、为了保证能按时提出注入资产议案,哈药集团做出了应得分红转赠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作为约束,而哈药集团完全具备履行该项承诺的能力。

      综合上述承诺内容及哈药集团相关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哈药集团具备履行注入资产相关承诺的能力。

      为了确保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受损失,保荐机构将严格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督促哈药集团按时履行注入资产的相关承诺,在哈药集团注入资产的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前,不为其股份上市交易出具保荐意见。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和国资委39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该方案尚需取得黑龙江省国资委的批准和上交所的审核确认以及公司相关股东会会议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补充独立董事意见

      针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本公司独立董事黄明、匡海学、于逸生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1、自公司2008年8月1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等相关文件后,非流通股东在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的协助下,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等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与流通股东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在广泛听取流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人认真研究了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认为非流通股股东对减持价格承诺事项的调整反映了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沟通的结果,体现了非流通股东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决心和对流通股东权利、意愿的尊重。修改后的方案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东的利益,更有利于推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3、本人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

      五、附件

      1、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意见。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