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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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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2版: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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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失手 举牌华星化工原是“短炒王”
    海油工程
    承揽逾亿美元冶炼厂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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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失手 举牌华星化工原是“短炒王”
    2008年08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赵一蕙
      ⊙本报记者 赵一蕙

      

      深交所最新披露的诚信档案将中信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举牌华星化工的内情曝光:该资金不仅存在频繁的短线交易行为,而且举牌也是因为不慎买入而触发。

      8月8日,华星化工公布了一则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原持股比例为4.76%的股东——中信证券管理的“中信证券——建行——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在8月5日买入47.5万股,使得持股比例上升为5.05%,不得不举牌亮相。

      值得注意的是,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来喜欢在二级市场上频繁买卖股票牟利,持股比例不到5%的身份正好是其从事短线交易的优势所在。深交所披露的信息显示,从2008年2月13日至8月5日,中信证券该计划买入或卖出华星化工次数达到34次,2月至4月底以及6月尤其频繁,有时候同一天就有大量买入和卖出行为,例如2008年4月3日当天就卖出22.2万股,买入60.6万股,而平日里十几或几十万股的买卖规模也是家常便饭。

      但是,发生8月5日因买入47.5万股从而举牌华星化工的情况,事情就变得不那么简单。根据《证券法》第47条对短线交易行为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显然,这样的情况应该并不是举牌人的“初衷”。因为这样一来,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若是在华星化工上短线交易依旧,则收益权当归华星化工所有。而若说基于“长期持有”的主动想法也不大现实,因为该计划明确表示:“未来12个月没有继续买入华星化工股票的计划。”

      或许是意识到了事出意外,中信证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对此事的描述也是含糊其辞,尤其是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一项中,只笼统地概括为“从2008年2月6日至8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中信证券——建行——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买入华星化工流通股170.5214万股,买入区间于23.52至35.48元不等。”其中没有任何提及“短线交易”的只言片语。不过,鉴于法律规定,这种短线交易将会因为这次举牌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