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新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7月3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08年7月25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08年8月12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公司股份428,9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4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公司股份1,323,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 。均为截止到2008年8月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现场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采用与会股东或授权代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份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将逐渐投入,大部份募集资金暂时闲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及本公司制订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效益,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计划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一部份即3亿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44.08%)用于暂时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到帐之日起6个月之内。本次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均表示无异议。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详见2008年7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同意429,81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469,9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3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议案,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张梅英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