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
主任,教授,博导
奥运会大赛正在北京如火如荼进行,中国运动员们摩拳擦掌,揽金夺银。但同时,精神上的高度紧张也困扰着不少中国的优秀运动员。上届夺得首金的神射手杜丽这次在家门口首战失利,或许很有代表性。
有报道说,刘翔入住奥运村候,平日的笑脸变得很严肃。同一篇报道还回顾了当年李宁在状态下滑时出战汉城奥运会,以并很遗憾的成绩告别了自己的体育生涯。
为什么我国的运动员遇到大赛就会紧张呢?为什么我国优秀运动员一旦失败,就会从“英雄”变成“罪人”?原因当然很多,但有个重要原因长期被忽略,那就是运动员的人力资本产权存在“困境”。
西方发达国家运动员基本上是由所在家庭或者认为该运动员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企业(运动队、俱乐部)投资培养,很多运动员甚至是业余的,凭兴趣训练,运动员的人力资本产权属于为自身人力资本投资的家庭或组织,运动员所获收益(奖金、广告、赞助等)的分配依据的是清晰的产权界定,遵从“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因此很少发生人力资本产权纠纷问题。在这样的培养体制下,运动员的成功与失败是自己或某个培养组织的内部事情,不会寄托太多人的希望,当他们没有取得好成绩时,别人也无权横加指责。由此,运动员不会背负那么大的压力,或者说,是在压力较小的情况下参加比赛(包括国内选拔赛),加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属于个人或某个组织,动力较大,从而这些运动员自然也就能够发挥出自己平时训练时的比较高的水平。
我国运动员的培养半个多世纪来一直沿袭举国体制,运动员人力资本是国家、运动员家庭和自身共同投资形成的,其中国家投资占绝对多数,甚至是国家全额投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无疑基本上属于国家,换句话说,属于全体纳税人。由于一枚奥运金牌的成本几乎是一个天文数字,所以任何人在获得冠军后表示“感谢全国人民”并不是一句空话。尽管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形成也凝聚了运动员家庭的投入、自身的天赋,以及个人艰苦卓著的努力,但相对于国家的巨额投入来说,是微不足道的。由于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还不高,即使一个人很有运动天赋,本人非常努力,如果没有国家的投入,他也不可能成为优秀运动员,更成不了世界冠军。即使一个人有财力,也很有运动天赋,但由于必须进入国家投资的国家队,才有机会参加国际赛事,所以,在没有国家投入(这有些被动接受国家投资的意味)即不能进入国家队的情况下,他同样很难成为优秀运动员。在这种举国培养体制下,一个优秀运动员在参加国际比赛时,背负着巨大的压力,没有一定的心理素质,可能根本承受不了,让他们保持一直“平常心”,实在有些勉为其难。尽管有动力,觉得取得不了好的成绩,对不起全国人民,但由于难以承受巨大压力,总是难以发挥出最佳水平。恐怕这就是我国在选拔运动员参加国家大赛时,不仅重视运动员的成绩,更重视他们的心理素质的原因吧,甚至后者更重要。这与美国等国家基本凭成绩选拔的机制有很大不同。
由于我国运动员的人力资本主要由国家投资形成,同时也有家庭的投入和个人的付出,加之运动员人力资本具有投资的高风险性、极强的专用性和较高的机会成本等特点,使得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难以得到清晰界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极易产生各种矛盾,而这些矛盾又会严重影响优秀运动员的选拔和心态。田亮是一位非常优秀的运动员,但他却无缘北京奥运会,极不情愿地选择了退役。这其实就是田亮的人力资本产权界定不清的结果。国家跳水队认为田亮的成才是国家巨额投资的结果,因而国家应享有这一人力资本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和使用权等;而田亮则认为,自己的成才是个人天赋和长期艰苦训练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的结果,因而理应享有自身人力资本的产权,争论的结果便是两败俱伤。如果能够对田亮的人力资本产权进行清晰的界定,即能够明确田亮到底能拥有多少这一人力资本的产权,那就不至于会出现争执,田亮也许仍能驰骋在运动赛场上。
然而,在国家投资培养运动员的体制下,想清晰界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却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不可否认,运动员的确投入了禀赋、健康、时间和精力,这些是运动员选择体育职业而放弃其他选择的机会成本,而这些投入和国家投入如何比较,是个大难题。由于难以区分出两者的贡献孰大孰小,或者说,界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成本极高,也就难以在法律上做出清晰界定,于是便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人们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的困惑与争执,这就是所谓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困境”。
化解这个“产权困境”,从根本上说,需要改变运动员的举国培养体制。但从目前看,这样做尚不具备充分条件,只能强化契约制度和公平竞争制度。笔者以为,现在至少可以不断创造条件,探索运动员个人培养和民间组织培养机制,减少国家投入,逐步实现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明晰化。